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许可(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
职权名称: 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许可(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
行使主体: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CDSZRZYJXZXK-07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42512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等 ,可采取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保 ,从事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生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 、荒地 、荒滩从事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二)一次性开发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呈报材料 ,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在审核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5.存在在审核过程中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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