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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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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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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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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一)拉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公顷缴纳30万元至36万元;(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每公顷缴纳15万元至22.5万元;(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公顷缴纳12.5万元至15万元;(四)其他地区,每公顷缴纳7.5万元至12.5万元。开垦的耕地质量达不到原占用耕地质量标准70%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并责成限期重新整治,再验收达到原占用耕地质量际准70%以上,但未达到原耕地质量标准的,按照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标准的10%—20%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其中,上缴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0%、市(地)20%,县(市、区)留60%,耕地开垦费专户存于财政,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开垦土地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开垦区,监督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在3年以内,必须组织开垦新的耕地,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3年内未组织开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耕地开垦费,并统一组织开垦。)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征收标准、计征征收金额的准确性。审查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缴费通知单。
4.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行政相对人及时稽查,加强对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费用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所征收费用的;
5.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