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职权名称: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行使主体: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
权力类别: "行政 许可"
权力编码: CDSZRZYJXZXK-14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1704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修改)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修改)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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