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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都市部分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年)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8-1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6号)第十三条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经济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原则上每更新一次的规定,《昌都市部分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报告(2024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告。

昌都市部分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年

序号

矿种

单位(储量)

基准价

1

安山岩

建筑用

/·矿石量

1.56

2

花岗岩

建筑用

/·矿石量

1.49

饰面用

/立方米·荒料量

17.09

3

建筑用砂

(卵石类)

天然砂为主

/立方米·矿石量

2.86

机制砂为主

/立方米·矿石量

2.77

4

砂岩

建筑用

/·矿石量

1.30

砖瓦用

/·矿石量

1.30

水泥配料用

/·矿石量

1.15

饰面用

/立方米·荒料量

14.30

5

闪长岩

建筑用

/·矿石量

1.42

6

玄武岩

建筑用

/·矿石量

1.92

7

煤矸石

(煤生产过程中附属品)

水泥配料用

/·矿石量

1.79

8

页岩

砖瓦用

/立方米·矿石量

1.76

水泥配料用

/·矿石量

0.86

9

黏土

砖瓦用

/立方米·矿石量

1.64

水泥配料用

/·矿石量

0.86

10

凝灰岩

水泥用

/·矿石量

1.15

11

石灰岩

建筑用

/·矿石量

1.38

水泥用

/·矿石量

1.23

12

大理岩

建筑用

/·矿石量

1.46

饰面用

/立方米·荒料量

17.72

《昌都市部分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年》使用说明

)基准价的使用原则

昌都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实施后:(1)按竞争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2)按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基准价调整与更新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指标的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基准价为单位储量对应的价格。“储量”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推断资源量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规定处置。

3.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公式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评估期内动用储量×基准价单价×地区调整系数

4.地区调整系数

卡若区、江达县、八宿县、芒康县地区调整系数为1.1;

贡觉县、察雅县、左贡县、洛隆县地区调整系数为1.0;

类乌齐县、丁青县、边坝县地区调整系数为0.90。

其他说明

1.属于“藏政办发〔2023〕26号”附件《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中所列的矿种,按其规定的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

2.饰面石材矿山综合利用矿石按同类建筑用基准价标准执行。

3.对未列入本次基准价制定范围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或临近地区对应矿种的基准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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