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昌都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是昌都市自然资源局对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主要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条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向市局报送信息,需要公布至门户网站的,其信息发布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依据本制度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正规的渠道。
第九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十条 市局各科室依据昌都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栏目所涉及相关内容,负责向门户网站提供本部门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市局各科室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局信息中心。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市局各科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的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确保报送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填写《昌都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审核程序:
(一)市局各科室以本局名义发布的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通知公告、相关文件、领导讲话、重要会议等公开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局主要负责人核准后送交局信息中心发布。
(二)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市局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信息内容所涉及相关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注明转载出处,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四)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上网发布。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局办公室和信息内容所涉及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再经分管信息中心的局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核准后,由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影响;
(五)内容是否真实,语言表述是否准确;
(六)发布的时间节点是否及时有效;
(七)是否符合规划、地籍、耕保、地质、测绘、生态修复、确权登记等业务数据保密要求;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局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科室的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局办公室要将网站信息发布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市局各科室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要按照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局信息中心提出意见,经市政府负责网站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局各科室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一周(紧急信息除外)向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报市政府负责网站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应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局各科室应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忘记,应及时与网站后台工作人员联系。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门户网站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提供信息的科室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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