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清单(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职权名称:
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职权编码:
12CDGTJ CF-57
子项:
行使主体: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
0895-4843034、4843033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